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进一步规范请假手续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程序:
1、教师因事因病必须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(含初高三学生毕业后,不上课的任课教师)。凡没有请假擅自离校的教师,一律按旷工对待,并按教学失误处理。
2、因事因病请假在三天以上的(因病请假必须持相关证明),应先到教务处请假,再到学校办公室签署意见,报教育局批复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。
3、请假批准后,教师应持请假条到年级组、备课组等相关部门,安排好本职工作后,方可离开学校。
4、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打招呼,回校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5、请假期满回校后,应及时交接工作,并到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,凡未销假的教师视为请假,直至销假为止。
二、考核:
1、学期全勤加0.5分,学年全勤加1分。请假每天扣发1/20结构工资,事假在学年量化分中扣0.4分,病假扣0.2分。
2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在法定的时间内不扣分,非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请假的,经校行政会研究后可不扣分或酌情扣分。
三、要求:
1、凡请假的教师,年级组要安排好替课教师,并上报教务处。
3、年级组要对教师的出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教务处。
3、教务处不定时进行抽查,并把抽查结果与年级主任的考核挂钩。